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设立

09-23 11:13  

一、设立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6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在湖北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鄂人社函[2020]31号)。

二、设立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学校)在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设立条件

在湖北省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的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3、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5、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四、职业(工种)范围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组织,其申报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以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准入内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例如:焊工。

五、申报流程

1、提交资料:(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培训专家花名册,考评人员名单、人员分布情况表以及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场地情况表、设备情况表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上一年度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全套财务报表);(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2、受理反馈:拟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机构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各级鉴定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

3、专家评估:各级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在本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鉴定中心。省人社厅对评估结果审核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后省鉴定中心向入选机构出具备案函。

4、备案管理:省鉴定中心对备案机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019]2号)进行赋码,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备案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上报人社部鉴定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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