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创优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应山城区城市道路两侧违章临时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集中整治的违章临时建(构)筑物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面积的城市主道路两侧违章临时建筑物和影响市容市貌临时搭建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应山城区城市主道路两侧违章临时建(构)筑物所有人在接到《自拆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之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