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应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私车公养等问题。2016年至2017年,姚崇光在任应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期间,审核把关不严,签字同意报销应由他人个人支付的私家车过路费、加油费、洗车费共计1189元;同时,该所还存在违规公款吃喝问题。姚崇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关庙镇民政办在公务接待中弄虚作假问题。2017年1月至12月,关庙镇民政办编造接待费报销凭证,用于冲销没有公函或超标准的公务接待共计12764元。对此,该办主任陈建筑和时任报账员陈方金负直接责任,分管民政工作的正科级干部朱大银负主要领导责任,陈建筑受到政务警告处分,陈方金、朱大银分别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3、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周厚新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5年7月,周厚新在审理某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期间,接受被告李某某宴请,并收受李某某礼金5000元。2017年11月27日,周厚新将5000元退还李某某。周厚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012年12月4日,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开启了中国共产党激浊扬清的作风之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此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基本要求,被纳入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反复督促。然历经七年查处曝光之痛,仍有少数人无视“活教材”,终成“案中人”。这既有以身试纪者心无敬畏的妄自尊大,也有其心存侥幸的自作聪明;既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疏于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失,也有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敢大喝一声、猛击一掌、令其警醒之过。作风建设无小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从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清明节将至,各地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教育党员干部职工牢记作风建设新要求,将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带头抵制祭扫中的迷信行为,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约束,带动形成健康文明的家风、民风和社风。市纪委监委将开展明察暗访,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者,坚持露头就打,快查严办,“一案双查”,决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