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

10-09 15:56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一、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答: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二、

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三、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五、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答:参照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六、

2021年六大行业领域整治指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部署要求,全面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纵深发展,坚决遏制黑恶问题滋生蔓延,全面推进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边境治理、文化旅游六大行业领域整治行动。

重点整治内容是:信息网络领域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防止涉诈重点人员出境作案。自然资源领域要严厉打击“砂霸”、“矿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整治非法采砂活动。交通运输领域要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货车司机、盗抢燃油货物等违法犯罪,严惩控制运输市场、垄断资源分配等黑恶运营团伙,整治非法改装运输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领域要严厉打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章违建、强迫交易、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法犯罪,铲除背后利益集团。边境治理领域要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人员,非法入境的“三非”人员,涉枪、黄、毒、恐、赌、拐、骗、逃、走私的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文化旅游领域要严厉打击旅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车黑导”以及危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酒托、药托等诈骗行为,在旅游沿线危害旅游景点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

2022年三大行业领域整治指什么?

答:2022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查找重点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三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整治内容是: 

(一)利用在校学生、针对在校师生实施黑恶犯罪行为;

(二)在市场流通领域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套路贷”、非法放贷、暴力催收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

什么是扫黑除恶十大重点行业领域?

答: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资源环保、信息网络、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十大重点行业领域。

九、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十、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答: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十一、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是开展什么工作的重要举措?

答: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十二、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十三、

什么是“恶势力”?

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四、

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答: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十五、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一)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二)利用手中权力;

(三)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六、

“六清”行动指什么?

答: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十七、

“三书一函”指什么?

答:监察建议书(含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十八、

“12337”平台指什么?

答:即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和反馈。

十九、

“两个一律”、“一案三查”、“三个同步”

协作机制指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做到线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会商、案件同步办理。

二十、

什么是涉案财产?

答: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二十一、

什么情形下涉案财产应当依法予以

追缴、没收?

答:(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二十二、

涉黑涉恶问题呈现什么新动向?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十三、

重点打击哪几类“黑恶”势力?

答:(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十四、

“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答:(一)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二)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三)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四)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五)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十五、

哪些人员不能作为村(社区)“两委”

候选人?

答:(一)政治上的两面人,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稳;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

(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

(四)非法煽动、组织、参与以信访为名的聚集滋事,或长期缠访闹访,影响社会稳定;

(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立案侦查;

(六)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出;

(七)5年内因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有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

(八)在疫情防控、防汛、抗洪抢险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

(九)存在以不正当承诺参选、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

(十)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撤销;

(十一)本届任期考核被评为不称职、近3年民主评议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

(十二)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等其他不适宜作为候选人情形。

来源:曾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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