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01-12 15:04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申请检察监督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提交监督申请书或者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监督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基本信息、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以及具体法定情形等。

二、受理

人民检察院主要受理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以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检察公益诉讼线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信访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信访人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审查办理

1.关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对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经受理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

3.关于检察公益诉讼

(1)行政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调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调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未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提出的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经审查,原决定存在错误的,依法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原处理决定,撤销后需要重新进入诉讼程序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相关部门办理;原决定正确的,审查结案或者维持原处理决定,信访人不服,可以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不服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由相关办案部门依法审查办理。

5.关于申请国家赔偿

信访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取得国家赔偿。检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6.关于建议意见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7.关于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或者对检举控告事项有办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和司法办案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8.关于党员申诉、申请复审

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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