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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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共场所管理者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未落实管理责任,车辆乱停乱放较为严重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罚款的,行为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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