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使用国歌;
(四)其他热爱祖国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观赏;
(四)合理有序使用公共座位,不抢占、霸占座位;
(五)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之间,禁止开展有噪声污染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
(二)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法定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文明祭奠,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有序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不破坏车内设施;
(三)驾驶车辆时遵守交通规则,礼让消防、医疗急救等优先通行车辆和行人;
(四)驾驶车辆通过积水、积雪、扬尘路段减速慢行,避免溅水扬尘妨碍他人;
(五)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共享车辆,不得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六)其他文明有序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不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不乱搭乱建、乱栽乱种、乱晾乱晒;
(二)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室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丢乱堆;(三)圈养家禽家畜,避免干扰他人;(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赡养父母;
(二)夫妻之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旅游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态度友善,服务热情,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四)爱护文物古迹、革命遗址遗迹、自然遗迹,不违规拍照、摄像;
(五)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医疗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不歧视患者,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二)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殴打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三)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四)其他维护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做好犬只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犬链(绳)牵引,及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
(三)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四)其他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倡导下列行为:
(一)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三)组织、参与扶贫帮困、敬老助残、关爱未成年人、支教助学、慈善捐助、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拾金不昧,主动归还遗失物;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的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崇尚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下列行为:
(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
(二)文明就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酗酒;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活动;
(五)文明节俭操办喜丧事宜,抵制人情攀比、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等陋习;
(六)其他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