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一)山西晋城13人被查

11-27 13:43   来源:法治晋城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

请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然而

在这关键时期

仍有个别人员

对防疫规定置若罔闻

触碰法律红线

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警方将严惩不贷!

典型案例曝光

▼▼▼

故意隐瞒行程

11月8日,陈某驾车行至山西省阳城南高速疫情防控检查点时,刻意隐瞒其河南行程,被民警查获。目前,陈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11月10日,张某驾车至山西省阳城县润城北高速疫情防控检查点时,利用两个手机卡刻意隐瞒其湖北行程,被民警查获。目前,张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警方提醒

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11月15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来某文(系驿后小区步行街某饭店负责人)违反疫情管理规定违规营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责令其饭店关门时,该拒不配合关门停业。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该仍不听劝阻,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目前,违法行为人来某文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期间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打麻将

11月14日晚,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在辖区例行检查时发现普陀旺世小区一棋牌室有多人聚集现象。违法行为人孙某蓝、李某进、刘某、张某朋、毋某星、宋某芳、牛某田、秦某旦、常某男等9人在棋牌室一律关停的情况下,仍继续聚众打麻将,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隐患,被依法予以行政罚款二百元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11月20日10时许,刘某驾驶车辆途经山西省高平市锦华西街与新建南路十字路口时,不服从执勤交警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无视工作人员拦停,强行离开现场,后被交警大队和东城派出所民警在泫市街星球小区附近将其查获。目前,刘某被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期间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不是目的

提升全社会疫情防控意识

才是最终目的

请广大群众

引以为戒!

严守防疫“红线”

同心战“疫”共克时艰


来源:法治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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