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

09-23 11:00  

一、政策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

2.《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补发[2017]102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9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

5.《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1]3号);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7.《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干深入实施“我兴禁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二、受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3.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以上创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请材料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6.返乡人员外出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以上申请信息如可通过系统查询、部门协查或网上可查的,不应要求申报者再提供。

四、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六、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确定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湖北政务服务网

线下办理:广水市就业局创业办、各镇办人社中心

咨询电话:0722-625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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