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全面讲解了换届选举的十个程序,大家关注最多的就是选举日期了,那选举日是如何规定的呢?
选举日期的确立通常是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但是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如何规定?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通常是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并分别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选举日,主要依据的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中对选举日的安排。
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中对选举日的安排,依据的是上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和上级党委批转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
通常情况下,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同级党委汇报,按照党委的安排,作出关于本行政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省级党委批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
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出关于本行政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中,一般规定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设区的市(自治州)范围内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
最后,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和省级党委批转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决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确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一般同步进行,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可以确定同一选举日。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怎样分配?
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如何确定?
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具体的确定方法是:
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乡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如何确定?
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具体的确定方法是:
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对于重新确定乡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当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备。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各选区的人口数对代表名额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的原则是:
01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02 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03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境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04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名额。
05 境内归侨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06 同驻军有关领导机关协商后,分配驻军的代表名额。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照每个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分配。
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各选区的人口数对代表名额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原则是:
01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02 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03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名额。
04 境内归侨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照每个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