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课啦!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知识小课堂(一)

09-20 14:47   湖北人大网  

今年有件大事——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中。

没错!很多小伙伴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一些知识盲点,所以我们准备了【换届选举知识小课堂】,每期告诉大家一些换届选举的小知识。

问:选民登记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2.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3. 每一选民在同一轮换届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4. 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节点,以当地确定的选举日计算为准。

问:选民登记工作一般有哪些方式?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这种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方式,只需第一次选民登记时对选区内的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在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法律规定这种补充登记方式,目的是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减少工作量,节省工作时间。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选民登记资料保存得往往不够完整,加之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使采取补充登记方式进行选民登记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与进行一次全面的选民登记相差无几。因此,各地的选民登记工作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的方式。

补充登记

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以上次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选区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重新登记

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者选区划分与上次不一致的,要普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支持选民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登记。

有朋友问,是不是至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就可以成为一名选民?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这只是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今天我们就要讲讲“怎样审查选民资格?”

怎样审查选民资格?

选举委员会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选民名单。什么样的人具有选民资格?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审查一个人具有选民的资格要点如下:

首先,必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成为选民的三个基本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

●至选举日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必须进行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才能成为选民,依法行使其选举权利。

因此,在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要依法严格区分应予选民登记、准予选民登记、暂缓选民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四种情况,以确认其是否具有选民资格。

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这类人员虽然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但是应当暂缓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等人。

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下列人员准予选民登记: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除属于准予选民登记的、暂缓选民登记的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外,均属于应予选民登记的人员。

在具备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只有应予选民登记的和准予选民登记的人员,才具有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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