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从事液化气经营、营运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所有市场营运人员必须挂靠气站,视同气站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并持证上岗;
三、严禁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严禁跨区域经营和营运燃气;
五、严禁私设瓶装液化气供应门店;
六、严禁用摩托车、自行车非法营运瓶装液化气;
七、任何气站、任何个人不得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充装液化气;
八、液化气钢瓶上护罩用螺丝固定的属超期钢瓶(俗称“螺丝瓶”),一律予以报废,不得再充装液化气。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将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水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