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通告

06-21 15:59  

一、所有从事液化气经营、营运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所有市场营运人员必须挂靠气站,视同气站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并持证上岗;

三、严禁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严禁跨区域经营和营运燃气;

五、严禁私设瓶装液化气供应门店;

六、严禁用摩托车、自行车非法营运瓶装液化气;

七、任何气站、任何个人不得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充装液化气;

八、液化气钢瓶上护罩用螺丝固定的属超期钢瓶(俗称“螺丝瓶”),一律予以报废,不得再充装液化气。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将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水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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