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近期,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调拨了大批中央和省级救灾物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为加强救灾物资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率,现就加强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中救灾物资管理使用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湖北的中心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服务大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专班负责,及时检验物资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物资,确保救灾物资使用安全;及时组织安排帐篷、衣被、折叠床等救灾物资调度,积极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物资支持。
二、严格使用范围,规范发放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拨的中央、省级和地方救灾物资只能用于当前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单位(含临时医疗点)疫情防控工作,一律不得擅自改变、扩大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得出售、出租、破坏、损毁和随意丢弃;在疫情防控期间,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导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要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发放救灾物资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发放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以市州为单位向省厅上报发放使用明细。
三、严格回收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对救灾帐篷、折叠床等可回收物资,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物资管理使用和登记工作,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回收,并做好维修清理消毒;对丧失使用价值的,要严格遵守报废程序,严禁流入社会。回收后的救灾物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作为救灾物资储备。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可回收的救灾物资,应当在疫情防控任务完成、进行严格消毒后及时归还。对于在疫区使用、具有污染性、不宜再使用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汇总,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予以销毁。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管理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救灾物资调运接收、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严肃工作纪律,切实管好用好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发放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实行“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出了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各地要主动接收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建立发放使用台账、上报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发放使用情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在调拨发放、管理使用、回收救灾物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市州应急管理局上报物资管理使用书面报告,市州应急管理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书面报告。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