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并依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涉嫌违法犯罪名称、法律条款及相关解释: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构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五、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侮辱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七、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八、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九、虚假广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一、其他违法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毒种扩散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狩猎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盗窃,损坏路面公共设施,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共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随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