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打伤邻居,不起诉化解矛盾

04-11 09:22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2019年1月5日17时30分许,家住广水市吴店镇某村的村民汪某某(女)觉得其邻居伍某某(女)厨房侧边空地上的瓷砖碎片影响其通行,于是拿铁锹来到该空地清理伍某某堆在此处的瓷砖碎片。正在厨房洗碗的伍某某见状上前阻止汪某某,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

       打斗过程中二人倒地,伍某某用手揪扯汪某某的头发,并用手抓汪某某的脸,汪某某用嘴咬住伍某某的左手大拇指,伍某某于是用拳头击打汪某某的头部、面部等处。

       后汪某某的女儿杨某某赶来将二人扯开并打电话报警,汪某某的嘴唇被伍某某打伤,且门牙被打掉两颗,伍某某的左手大拇指被汪某某咬伤。    

      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2019年1月21日,伍某某和汪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伍某某赔偿了汪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汪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伍某某表示谅解。

01

 公安机关以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02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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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我院依法对伍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布不起诉

       近日,承办检察官向伍某某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伍某某得知此案已经结案,不会对她今后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时,再三感谢检察机关能够公正处理此事,并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法律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任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文稿:杨白辉

编辑:廖苠延

审核:陈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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