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12-27 14:31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广水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三、2018年12月28日至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2项缴费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1月1日恢复正常。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与农行广水市支行、财政或人社部门三方原已签订的批量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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