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徐家河库区环境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徐家河水库非法采砂。禁止在徐家河库区水域、沙州、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采砂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采砂设施、设备存在徐家河库区。已存在的非法采砂设施及设备,有明确业主的,业主必须按要求自行清理完毕,不清理的,依法处置;没有明确业主的,依法处置。
(三)严禁阻碍行政执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违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不履职不作为。各镇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河道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